招生政策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年5月20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有关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规定,从2011年起,在省内高职(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中试行面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注册入学的录取模式。为规范高职院校办学行为,维护高职院校招生秩序,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顺利完成省内高职院校注册入学试点任务,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院校申报
省内民办高职院校和少量原在专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公办高职院校(部分专业),根据自愿的原则,于32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面向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高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注册入学试点申请。省教育考试院于331日前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进行注册入学试点的院校名单。
其中,面向中职学生的注册专业,须与我省高职院校对口单独招生的专业设置相一致。中职学生按对口专业申请注册,院校按对口专业审核。
经审核批准的院校,方可参与注册入学试点工作。除少量原在专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公办高职院校(部分专业)外,省内高职院校不得申请既参加统招批次的录取又参加注册入学的试点。
二、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
(一)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各试点院校须根据教育部和我省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招生章程,并于320日前同时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中,面向中职学生的注册入学,应突出技能性人才培养要求。331前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注册入学工作应依据院校的招生章程开展,真正做到依法招生。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或技能等级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二)招生计划
凡经批准实行注册入学的试点院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合理地安排好专业计划。院校的专业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中,面向中职学生的注册入学计划须按照单独编班培养的原则,单独制定,并注明对口招生专业科目组要求。
民办高职院校体育、艺术类专科统招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和所有面向中职学生的未完成的注册入学计划均可转为面向普高学生的注册入学计划。
三、考生成绩要求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且取得全部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普高学生,方可申请注册入学。在此基础上,院校可根据其自身的专业培养情况,对申请注册本校的考生提出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
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参加对口单独招生考试报名,且未被对口单招录取的中职学生,方可申请注册入学。在此基础上,院校可根据其自身的专业培养情况,对申请注册本校的考生提出技能和相关考试成绩等要求。仅申请注册入学的中职学生不参加对口单招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能测试,但专业技能必须达到院校提出的要求。
四、考生体检
申请注册入学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标准执行。
普高学生参加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高考体检;中职学生参加由各市、县(市、区)招办和教育局职社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的对口单招体检。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30日前完成。
五、注册录取
注册入学均须通过省教育考试院设立的注册入学网上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入学共分三轮进行,每轮均包含考生申请、院校审核、考生确认三个过程。
(一)考生申请。符合注册入学条件的考生,通过网络登录省教育考试院注册入学管理平台,同时可向2所院校提出注册申请。
(二)院校审核。院校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按照录取原则,对提交注册申请的考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即为院校预录考生。
(三)考生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自行上网查询申请结果,凡被院校预录的考生,须选择确认最终拟被录取的院校。考生确认预录信息后即注册成功。未经考生确认的预录信息一律无效。
凡上一轮符合条件未注册成功的考生,均可继续参加下一轮申请;凡已成功注册的考生,不得再重新申请注册其他院校;未能成功注册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经过考生申请、院校审核、考生确认后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可在下一轮继续接受考生申请;每轮注册计划数为上一轮未完成的计划数;院校每轮在不超过本轮招生计划数的110%范围内确定本校预录名单;当院校录取考生数达到招生计划数时,即已完成招生计划。
六、时间安排
(一)普高学生注册安排
省教育考试院于728日起,开放注册入学管理平台,考生可随时登录平台查询注册入学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注册安排如下:
第一轮:819—24
819—21日,考生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822—23日,院校审核确定预录考生名单;
824,考生网上确认拟录院校。
第二轮: 825—27
825,考生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826,院校审核确定预录考生名单;
827,考生网上确认拟录院校。
第三轮: 828—30
828,考生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829,院校审核确定预录考生名单;
830,考生网上确认拟录院校。
(二)中职学生注册安排
第一轮:66—8
66,考生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67,院校审核确定预录考生名单;
68,考生网上确认拟录院校。
第二轮: 69—11
69,考生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610,院校审核确定预录考生名单;
611,考生网上确认拟录院校。
第三轮: 612—14
612,考生网上提交注册申请;
613,院校审核确定预录考生名单;
614,考生网上确认拟录院校。
七、纪律要求
高职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各有关高职院校和中学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平稳推进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高度认识做好注册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高职院校要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一宣传口径,主动、正面宣传院校专业的培养、就业优势以及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吸引考生申请,严禁高职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禁各高职院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高职院校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注册入学工作;严禁高职院校向中学教师(或班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注册入学有关的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
各有关中学须加强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对学生申请注册入学的指导,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中学教师(或班主任)包办学生注册入学手续;严禁中学教师(或班主任)有偿为院校组织生源,收受高职院校以推荐注册入学考生名义给付的任何费用。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如中学或中学教师参与违规招生的,视其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程度,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解除教师职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注册程序
各高职院校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程序,通过注册入学系统开展注册入学工作,以注册入学系统注册成功的数据为唯一录取依据。严禁向未经考生本人确认的预录考生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录取未成功申请注册入学的考生。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高校招生收费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用预收费的方式提前向学生收费,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不规范收费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因招生收费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对置政策规定于不顾,擅自违规收费的高职院校,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如因高职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有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程度,由省教育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削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暂停下一年度参加注册入学的资格。
八、其他要求
(一)申请注册入学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单独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职院校如需组织对申请注册本校考生进行面试,须提交详细的面试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凡已被各类高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再申请注册入学;凡注册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转入非注册入学(即统招或对口单招)专业学习。
(四)凡被注册入学录取的考生须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办速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有关中学,并配合试点院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2011年注册入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