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报送2011年普通高校在江苏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1年5月20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精神,为平稳、顺利地完成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就我省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报送2011年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及有关政策
2011年江苏省普通高考的模式与往年相同,仍为“3 + 学
业水平测试+ 综合素质评价”。“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七门。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我省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在高考报名时根据自己拟参加的专业加试情况确定报考科类。
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设选修测试科目两门、必修测试科目五门。文科类考生选修测试科目除须选择历史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理科类考生选修测试科目除须选择物理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修测试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修测试科目。
体育类、艺术类考生除须参加全部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
外,还须参加艺术或体育专业考试。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应按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相关要求确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如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测试科目。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成绩当年有效,必修科目成绩从应届高考之年算起三年有效。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二、计划安排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安排在我省的招生计划,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分送我省的招生计划相一致。我省省内地方高校报送的招生计划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且与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专业相同。
三、录取批次设置
(一)我省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四类,分批次公布各院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1. 提前录取院校〔含文理类军事院校(国防生)(本科)、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本、专科)、航海院校(专业)(本、专科)及其他院校(本科);体育类、艺术类公办本科院校; 体育类、艺术类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 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 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 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 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 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
7. 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注册入学院校。
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各录取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分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
2011年起,我省在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中试行注册入学,省内民办高职院校和少量原在专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公办高职(专科)院校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参与注册入学试点。相关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10号)规定执行。
(二)我省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继续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三大批次8小批。
1.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批次,下设3小批。
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211工程”院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小批:除艺术类提前公办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2.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下设2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下设3小批。
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小批: 除艺术高职(专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设立一个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
四、高校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及公布办法
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须按《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录取规则,对考生提出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与招生计划同时报送和公布。
1.高校分文科类、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和录取。选择历史作为选修测试科目之一的为文科类专业;选择物理作为选修测试科目之一的为理科类专业。高校对考生的另一门选修测试科目原则上不作要求,如有建议选修测试科目,则与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
2.高校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文科类、理科类专业主要对两门选修测试科目提出要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只对必修测试科目提出要求。
3.各高校在充分参考2009、2010年录取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的办学条件和生源情况,按文科类、理科类,分批次以学校为单位提出选修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本科层次院校对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不得低于“C”。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的同时将选修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一并报送我院,经我院统一汇总、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五、高校发布招生章程及考生咨询办法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院校进行招生宣传的有效途径。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请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的精神,制定符合我省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的招生章程。各高校在报送我省招生计划时,需一并报送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我省将与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供考生浏览和电话咨询。
针对我省实际,各高校招生章程中还须明确以下几点:
1.对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除历史、物理以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在录取中的作用。
2.院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并与我省汇总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相一致。如有不同,以我省招生计划专刊公布内容为准。对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对象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也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如未作规定,则按考生所属科类的一般等级要求执行。
3.根据本校实际,制定针对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规则,可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先等级后分数”、“等级级差法”或其他办法,并需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在录取时严格按照招生章程预先确定的规则进行操作。
六、关于院校某些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
院校个别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我院将按下列原则办理:
1.院校对考生身高、视力及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院公布计划时不再予以说明。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有关院校对考生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我院在公布计划时可予以注明;对考生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则不予公布。
3.凡院校对考生外语口语有要求的,我院在公布计划时,将在专业名称后加注“(口)”字样,并要求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语等级测试且成绩较好。
4.我院不组织非艺术类专业考生的美术加试,凡院校要求加试美术或徒手画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如建筑学等,我院在公布计划时将加注“要求考生美术基础较好”的说明。
5.由于院校的合并、调整,致使部分院校分多个校区办学,对不在同一城市的校区,我院在公布计划时将注明校区地点;如在同一城市,原则上不予说明。
6.除教育部批准的军事、公安、航海、飞行技术等专业外,其它院校(专业)原则上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
七、院校校核、报送计划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
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部批件;专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院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以及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函,批件和函的复印件请与计划核对表一并寄送。
3.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
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是我省招生高校信息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院校及时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认真校核院校属性,如有错误,可来函修改。联系方式包括院校招生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录取阶段电话)、E-MAIL、咨询网站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请院校详尽填报、仔细校核,以便工作。我院对手机、录取阶段联系电话予以严格保密。
4. 院校更名
如院校在报送计划过程中,院校名称发生变更,须向我院出具教育部同意更名的批文。
5.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残疾考生单招、对口单招、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单招等招生计划,可填报在其他类计划中并加以说明。
6.艺术类专业计划
相关院校在上报艺术类专业时,须网上填报该专业的艺术门类、是否本校专业加试、是否要求考生专业校考和省统考双合格等内容。
八、计划报送办法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将继续采用远程网上编制招生计划的管理模式,接收各招生院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各招生院校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在浏览相关政策和操作说明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计划汇总网页,按系统提示完成计划等相关信息录入、校核及打印等工作。
因教育部下达分省计划的实际日期会有所变动,故预计各院校在我省网上校核计划的时间为四月下旬,我院将在http://202.119.134.99”上公布计划校核的具体时间以及与各校联系的联络员名单。届时,请各招生院校按网上时间表的要求,完成计划的校核,并通过我省计划工作网站打印计划文稿,加盖公章后寄送或传真至我院高校招生处综合科。我省将在4月下旬组织召开省属院校集体办公会,统一校核、打印计划文稿,并签章、交存。
我院将按各校计划文稿对各招生院校数据进行汇总、校核、修改,请各招生院校五月份在网上再次核对本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并加以确认。如有问题,请立即与我院高校招生处综合科联系,否则,由此引发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相关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综合科
联 系 人:崔晓东、姚萍、吕岭玲、吴涤单
联系电话:025-83235896、83235951、83235978、83235977
传  真:025-83235924、83235929、83235930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
邮政编码:210024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校 招生 计划 通知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